北京晶品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36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晶品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3号506A。
法定代表人汤新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晶品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8日原告和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晶品赛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治)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