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众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鑫众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财保1465号
申请人河南鑫众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会。
委托代理人华顺利,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萍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申请人河南荣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附1号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白献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河南鑫众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荣盛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春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