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华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华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81执保641号
申请人:宁国华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陈美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国华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皖1881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书,对***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宁国市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00000元的暂停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