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91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2728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传奇,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生,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人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传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和企业注册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201.02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7201.0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