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91民初527号
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2728XU。
法定代表人:张余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晶晶,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传奇,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生,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传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7201.0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18年5月3日,双方签订了《偿付欠款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5月起,被告每月还款金额不得少于3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18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27201.02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张传奇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偿付欠款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张传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传奇原系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将收到的货款未及时全部上交给原告,且被告另向原告公司有借款,后被告张传奇于2018年向原告公司辞职,辞职时被告无能力归还原告处的借款及货款,经双方协商后,将货款全部转为借款。双方于2018年5月3日签订了一份偿付欠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截至2018年5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6091元,从2018年5月开始,每个月月底前至少偿付原告欠款3000元,直至所有欠款还清。合同还约定如逾期支付按逾期欠款的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签订协议后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被告离职时,原告有两个月工资人民币8889.98元未发给被告,原告因此抵扣被告借款,故被告仍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7201.02元。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将应发放给被告的工资抵扣为被告的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1.02元及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传奇应当归还原告江西摩力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1.02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被告张传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