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与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0704号之一
原告: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0号望海花市五区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MCMBXL。
经营者:张明峰,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776827。
诉讼代表人:重庆法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北区绿典园艺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李桂红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燃
书 记 员  刘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