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574号
申请人:***,女,住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17094776827。
法定代表人:易春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赵骏林,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杰,男,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园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海博园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2021年1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坤强,海博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赵骏林、曾宪杰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01年11月23日,海博园林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2814400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经营范围为:城市园林绿化、造林绿化施工;雕塑设计、制作;园林景观设计、施工;种植、销售:苗木、花卉、大树、农副产品;出租、出售:花卉、盆景及相关器材;现代观光农业发展;旅游开发;电子商务服务。
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博园林公司向***支付工资346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海博园林公司并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向垫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30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1执872号执行裁定书,发现驳海博园林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机动车、投资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在听证调查中,海博园林公司对申请人***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对海博园林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海博园林公司并未支付,且海博园林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认定海博园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海博园林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俞旭东
审判员  邓成江
审判员  吕金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