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1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776827。

法定代表人:易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园林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博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海博园林公司提供成立之日至提供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股东,被告为新三板上市多次与股东融资承诺多种好利,但最终未能成功进行新三板上市。被告多年来未进行分红,且股东不清楚被告的经营投资情况。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6月26日股东会上,小股东形成一致意见,要求查阅成立至今的财务凭证,并对财务进行审计。被告的董事长易春梅、总经理曾宪杰在会上答应,但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未能对财务审计形成有效决议。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海博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海博园林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海博园林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3日,原告***是被告海博园林公司的股东。被告海博园林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长易春梅,董事李励、曾宪杰、姚剑鸣、易天祥。被告海博园林公司设有监事会,监事会主席许中会,监事曾玉、陈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海博园林公司提供成立之日至提供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被告海博园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全面地、毫无遗漏地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了原告***,而查阅前述文件是其作为被告海博园林公司的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即使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亦不可剥夺其该项权利,故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博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自2001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冬梅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