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沙坪镇沙坪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与重庆海博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231民初2495号
原告:垫江县沙坪镇沙坪社区第3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沙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776827。
法定代表人:易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垫江县沙坪镇沙坪社区第3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第3居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3居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3居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经营权转让费37211.56元及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5日,我小组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我小组将田37.687亩、土0.43亩,合计38.1亩发包给被告经营。合同约定经营权转让费:田按每年每亩600斤稻谷计算,土按每年每亩400斤稻谷计算,每斤稻谷按国家挂牌中等收购价计算。2017年稻谷国家挂牌中等收购价1.36元,2018年稻谷国家挂牌中等收购价1.26元,转让费应在每年1月25日支付。2017年被告尚欠我小组转让费7000元,2018年被告欠我小组转让费30211.56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应从2017年1月25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计算滞纳金,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30211.56元为基数按每月1%计算滞纳金。我小组多次催收,被告均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园林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我公司欠款金额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属实,但我公司确实没有钱,我们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转让费,故不存在滞纳金,我公司在法院有一笔执行款,只要执行款到位后就支付原告。
通过原、被告举证及本院审查,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38.1亩田地有偿转让给被告建设苗圃,其中田37.687亩,土0.413亩。首期付款时间为移交土地后无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其余年份以此时间提前三个月支付即每年的1月25日,逾期按每月1%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按合同约定在履行。2017年起,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转让费,尚欠原告2017年转让费7000元,2018年转让费30211.56元。原告催收未果,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多年,从2017年开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属违约,故对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田、土后,应当支付转让费,未完全履行支付转让费义务的,按约定应当支付滞纳金,因此,对被告提出已经支付了部分转让费,未支付部分确实无钱支付,故不应当支付滞纳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垫江县沙坪镇沙坪社区第3居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37211.56元及滞纳金(其中7000元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1%计算滞纳金至付清时止,30211.56元从2018年1月25日起按月1%计算滞纳金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垫江县沙坪镇沙坪社区第3居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重庆**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史渊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