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20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城关镇谢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春,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科技服务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
被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法定代表人:樊军。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
法定代表人:李长利,董事长。
被告:聚心嘉联(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乾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水生。
被告:北京龙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
法定代表人:景文战。
原告***诉被告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聚心嘉联(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梁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王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