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30民初647号
原告:**,现住山东省**县。
被告:北京质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YWM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质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菅 富 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