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3060号
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以,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弥勒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行政中心副楼3-31室。
负责人:张伟,系该局局长。
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弥勒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由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