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3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72年05月12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屏边县新现乡新现街。
法定代表人:杨**,系镇长。
被执行人: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庭,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超,男,1983年02月21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个体户,户籍地屏边县,现住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将所欠工程款8742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和于2021年2月8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523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易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