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3民初5662号
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滴水苗城雲水寨嘉和影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行为特别授权。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
被告:***,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