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283号
申请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6GFF1B。
法定代表人:石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63899570。
法定代表人:张晓兴,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547035.71元的存款,申请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五十四万七千零三十五元七角一分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承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