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31号楼4层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EADH39。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村民,住河北省三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着府前街13号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6GFF1B。
法定代表人:石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东大街402号-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63899570。
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3执1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