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2021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7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盛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顺盛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29日工资款2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27日利息161.1元(一年期LPR3.7%计算);3、请求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款及利息总计28161.1元共同承担支付的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2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X号楼工作,承包人为被告***,发包人为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系***。后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26日签订《欠款条》约定:“被告***于2022年6月1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期限早已届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认可。 顺盛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不同意支付款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至4月,***与***口头约定由***为北京市通州区X号楼的负1层、1层、2层和8层墙面刮白,约定***墙面刮白工资为350元/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未支付相应费用,2022年2月26日,***向***出具《欠款条》,约定:“今欠到***(身份号:XXXXX)工资款28000(大写:贰万捌仟元整),定于2022年6月1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未按约定向***支付款项。 ***称,汇天网络工地X号楼墙面刷白工程是其丈夫***从顺盛和公司承包的,***签的合同,工程涉及X号楼的负1层、1层、2层和8层的墙面刮白,2022年3月31日涉案工程款108万元已与顺盛和公司结清。 顺盛和公司称,其公司与***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工程涉及汇天网络工地X号楼负1层、1层、2层和8层的墙面刮白,2022年3月31日已将涉案工程款与***、***结清了,并提交了与***、***结清款项的收条为证。 ***称,不认可顺盛和公司与***、***已结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与***约定了墙面刷白工程,***进行了施工,***未支付***工资,后***向***出具《欠款条》对拖欠工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支付时间,但到期后***仍未支付。故对***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承诺于2022年6月1日全部归还,现***逾期归还,应当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区间由本院调整为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7月27日,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利息金额由本院核定为159元。关于***要求顺盛和公司共同承担工资款及利息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虽不认可顺盛和公司与***、***已结清涉案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资款28000元及利息15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