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3851号
原告:***,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农垦社区。
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7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