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844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7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顺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