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牛板路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男,37岁,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上诉人北京信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