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2177号
原告:***,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增,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泉,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1号楼6层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3649081D。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光,男,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谷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21169756。
法定代表人:龙国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童心,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亦通公司)、北京谷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新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增、贾洪泉,被告前程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光,被告谷新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杜童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前程亦通公司、谷新投资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01元;2、判令前程亦通公司、谷新投资公司支付我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4300元及工作日加班费645元;3、判令前程亦通公司、谷新投资公司支付我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20年4月25日入职前程亦通公司,双方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当天,我被派往谷新投资公司任职一线包装工,约定日工资100元。我工作期间,二被告均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我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故我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离职。2020年12月30日,我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
前程亦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于2020年12月18日向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入职后,我公司曾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但未成功,之后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让其退出原社会保险,再由我公司为其缴纳,但其并未退出,导致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故***对此有过错。***不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应就加班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谷新投资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与前程亦通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其提出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都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请求,故我公司不应支付其各项费用。我公司与前程亦通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基地养殖种植、项目保洁物业等业务。另外,***在诉讼中主张的金额和仲裁时不一致,工作日加班费这项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谷新投资公司与前程亦通公司签订《谷新公司基地种植、养殖业务委托服务项目合同》、《2021年谷新公司专项业务委托服务项目1》,谷新投资公司将基地种植、养殖业务、物业项目保洁、秩序维护、房屋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客户服务等物业服务整体业务外包给前程亦通公司,由前程亦通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于2020年4月25日入职前程亦通公司,其与前程亦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约定***的劳动报酬为日工资100元。当日,***被安排至谷新投资公司从事播种及包装工作,由前程亦通公司进行工作安排及管理。前程亦通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前程亦通公司按照每个自然月向其支付工资,其中***2020年4月工资550元、5月工资3290元、6月工资3125元、7月工资3635元、8月工资3040元、9月工资2905元、10月工资3150元、11月工资1850元。2020年12月18日,***以前程亦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
2020年12月30日,***向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前程亦通公司、谷新投资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90元;2、支付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3200元;3、支付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0元。2021年3月15日,平谷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前程亦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9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工作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前程亦通公司与***均认可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延时工作一小时给付加班费10元,不区分工作日和休息日,工资均为每日100元。***主张其5月至11月共有周六日加班43天,另在5月1日加班1天,前程亦通公司对此不认可。本院要求前程亦通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但前程亦通公司拒不提供。
本院认为:***于2020年4月25日入职前程亦通公司,此后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前程亦通公司应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因前程亦通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程亦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核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前程亦通公司经本院要求后拒不提供***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的工资发放情况,***主张的周六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合理,且主张的加班工资数额未超过其应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谷新投资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谷新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42.14元;
二、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周六日加班工资4300元;
三、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建莹
书 记 员 关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