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2182号
原告:***,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增,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泉,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王宇光,男,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谷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童心,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北京谷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泉,被告前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光,被告谷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杜童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前程公司、谷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20元;2.前程公司、谷新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4600元;3.前程公司、谷新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25日***入职前程公司,双方签定二年期劳务合同。同日,***被派遣至谷新公司任职一线包装工,日工资100元。***入职后,前程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周六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前程公司和谷新公司也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前程公司拒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于2020年12月18日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离职至今。为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周六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2020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3月15日该委出具京平劳人仲字[2021]617号裁决书,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故,***提起本次诉讼。
前程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于2020年4月25日入职前程公司,后***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1月1日向前程公司提出离职。经协商后,2020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对其加班工资诉求,其负有全部举证责任。前程公司已经结清***在职期间的全部费用,***签署了承诺书,对此进行了书面确认。
谷新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1月1日谷新公司与前程公司签订《谷新公司基地种植、养殖业务委托服务项目合同》,委托前程公司向谷新公司提供基地种植、养殖业务服务。谷新公司只是购买了前程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谷新公司不对***进行劳动用工管理,也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谷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与前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当日***入职前程公司后,去往谷新基地工作。2020年12月29日,***与前程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终止书,写明:“乙方***,身份证号×××,因个人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至此双方无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同日,***向前程公司出具承诺书,写明:“本人***身份证号:×××现已支付2858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给北京前程亦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为本人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补缴保险个人部分,本人明确知道《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并承诺与该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费用已结清(包括法定及约定费用等),不存在任何纠纷。”2020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前程公司、谷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90元、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3200元、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0元。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617号裁决书,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另查,2020年1月1日,谷新公司(甲方)与前程公司(乙方)签订《谷新公司基地种植、养殖业务委托服务项目合同》,约定:“一、委托内容:谷新公司基地种植、养殖业务。1.种植规模平谷基地256亩,通州西集基地95亩,通州金各庄基地171.6亩,怀柔基地50亩(以上面积包含设施面积,露天蔬菜生产),养殖规模为3500只鸡、100头猪。产量目标为鸡蛋年产50万枚、肉类年产1万斤;山场范围为2539亩,产量目标为蔬菜年产150万斤,水果年产10万斤。2.种植业务包括整地、覆膜、定植、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除草、采收、包装上市、运输等;山场包括但果树生产、绿化苗木维护以及杂草清理等。3.养殖业务包括饲料采集、饲料粉碎、饲喂、放牧、圈舍清理、防疫以及特定养殖种类的特定养殖要求如剪羊毛、鸡剪喙等。4.对基地种植、养殖项目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但不含大、中修及相关检测。二、委托期限: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服务人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与相关业务人员发生的纠纷。3.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4.甲方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和预期效果,对乙方培训讲师及效果进行评定。5.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二)乙方权利义务。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和准则,忠实、准确的完成委托业务。服务质量须达到甲方要求。2.按照甲方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工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为委托工作,造成种植、养殖产量或质量未达标时,委托费用相应核减,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根据甲方编订的培训计划,定期对种植、养殖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包括相关政策规定的培训等。乙方应按计划选择合适的师资担任培训讲师,并事先对课程的安排等做出计划报甲方备案。若甲方对培训讲师及培训效果有异议时,乙方应按要求做出改进,由此造成的培训费用增加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4.乙方工作过程中应确保员工人身安全,负责保持园区卫生整洁。5.乙方工作过程中应及时与甲方沟通。6.乙方服务人员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信息。四、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一)委托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柒万壹仟伍佰贰拾玖元伍角玖分,小写:4 971 529.59元。(二)种植类业务委托费用的计算,仅与种植面积相关,不随种植内容改变而变化;种植面积变化时,双方另行商定业务委托费用。(三)养殖规模超过合同约定规模的50%以内时,养殖类业务委托费用不增加;超过合同约定规模的50%时,双方另行商定业务委托费用。(四)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支付相关费用。五、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无论是***与前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书,还是***为该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无效的情形,故本院认定上述劳动合同终止书和承诺书有效。***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且其在前程公司任职期间的全部费用已结清,现其要求前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并无事实和法律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前程公司与谷新公司签订的相关委托服务项目合同,双方之间为劳务外包关系,谷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要求谷新公司支付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井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