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2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煤场封闭工程土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24.1款及《邢台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6煤场封闭工程土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24.1款都明确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二、本案中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明显是“欠款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通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通顺公司诉求和涉案土建工程合同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涉案土建工程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故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洁
审判员***
审判员武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