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907号
原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C座16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人,住河北省***市。
被告:***,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人,住河北省***市。
被告:**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