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907号 原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C座16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人,住河北省***市。 被告:***,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市人,住河北省***市。 被告:**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