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121号
原告:成都中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兰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华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中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华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中擎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中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