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1657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赵家山村西赵线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上帐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莉,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