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6273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商品混凝土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赵家山村西赵线路北,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1至6层01号5层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