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财保19号
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歇子寨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李艳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799.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电子担保书(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80799.87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超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799.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