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533号
原告:中鑫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1801D(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创盛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7号LQ00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艳,女,北京新创盛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
原告中鑫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创盛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鑫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鑫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