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张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文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茜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马场湖。
法定代表人董现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
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