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现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2015泉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泉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沈志刚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