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1123号
原告:泉山区光之翼照明设备营销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市场。
经营者:毛亚林,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文博园**楼。
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山区光之翼照明设备营销中心诉被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泉山区光之翼照明设备营销中心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丙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