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9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云龙区绿地商务城领海7号楼207商铺。
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丰县。
上诉人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地球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红地球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地球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错误。(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对工程总价款进行了确认。1、2017年12月20日,被上诉人在结算单填写说明:装饰质量没问题;2、装修项目没有纠纷。”上述内容是被上诉人的父亲宋正国所写,说明上诉人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认可,被上诉人对于工程量没有异议,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16157.23元的增项确认单,而否定上诉人此部分的工程款,系认定事实不清。2、被上诉人父亲宋正国在《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单》(工程总价款340680.23元)签字,在工程质量没问题、装修项目没有纠纷的情况下,签字行为产生工程结算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至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希望协商的请求,系在工程价款已经确认情况下的单方要求,并非上诉人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可以拒绝。一审法院不应以此否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已经确认工程总价款340680.23元的客观事实。(二)一审法院扣除工程款项错误。《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结算单》(工程总价款340680.23元)中,客厅墙面基层处理1424.64元、钢化玻璃1962元、钢化玻璃门及拉手900元,没有计入到工程总价款中,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予以扣减没有依据。二、被上诉人应该支付违约金。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2、合同第十一条工程款付款表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当日即2016年6月2日应支付工程款50000元(62500元的八折),15日后即2016年6月17日前支付工程款90483.2元(113104元的八折),在水电隐蔽工程、木工基层结束支付中期工程款88972.8元(111216元的八折),被上诉人应支付金额229456元。3、被上诉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2016年6月6日支付工程款5万元;2016年7月4日支付工程款9万元,在2016年8月31日支付款3万元,一直到2016年8月31日前才支付装修款17万元,中期工程款以及尾款一直拖欠至今,被上诉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4、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金。合同第12条第1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按预期时间长短分别处理如下:(1)逾期不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预算总价款的万分之六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2)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预算总价款的30%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本条款第(1)项约定标准继续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甲方在七日内仍未及时履行决算手续,则以乙方出具的决算金额为准,详见该工地由乙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单》。每逾期一天甲方另支付乙方200元违约金。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按照《室内装饰委托施工合同书》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2016年10月30日,上诉人已施工完毕并交付被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但被上诉人拒不配合履行决算手续,上诉人反复催要未果,双方应该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据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拒不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27200元的鉴定费以及17006.93元的维修费明显过高。1、本案技术鉴定报告第5页第二行中“北侧卫生间及东外墙花坛湿气长期渗入墙面,造成墙面反碱……存在一定的关系,可知主要原因是花坛湿气长期渗入导致,而且花坛是被上诉人自行筑砌与种植,由于花坛长期积水与湿气所造成的反碱本应与上诉人无关。2、被上诉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上诉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合同第11条第3款d项中明确约定“未按时缴纳相关款项”不在乙方售后保修范围之内,被上诉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保修责任免除,上诉人不承担维修责任,相应的诉请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红地球装饰公司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工程款102500元及违约金30750元,合计133250元。2、判令***承担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红地球装饰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2、本诉与反诉费用由红地球装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红地球装饰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委托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丰县向阳北路185号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装饰施工预算单》,工程总天数为98天(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9月15日),合同预算总价款为292674元,结算方式按照工程总价款的八折优惠计算,付款方式按照折后价格付款,详细见装饰施工预算单;(二)施工图纸: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三)发包人的义务:为承包人入厂提供条件,施工过程发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和工程验收,甲方应办理施工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及按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费用;(四)承包人的义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项目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施工中乙方一切事务均由乙方委派项目经理与甲方或者甲方代表协商解决;(五)材料供应: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乙方提供的材料一律履行合同附件《乙方材料采购清单》,材料进场后乙方要通知甲方验收,如果进场后两天之内未及时验收,又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如甲方调整材质或者价格、增减费用双方须在互补差价后才可实施,如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发生增项,需要填写主材变更单(由甲方、设计师、施工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六)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好相关变更工程费用及工期,经双方确认签订施工项目变更单,才可以进行该项目的施工;(七)质量要求:工程验收标准同意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或者双方签字认可,原居室存在的物理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例如墙面出现龟裂、平整度较差、渗水等;(八)工程监理:甲方如自行工程监理,须在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九)竣工验收:甲方应该按照乙方通知时间进行验收,如七天内或者甲方进去入住,甲方还未验收的则视为工程合格;以及保修期限为半包部分保修期为24个月,主材保修12个月,家装基础装修保修五年,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保修五年,其他材质保修期间详见保修条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有新的装修内容,签订项目变更单,增加工程造价为31849元。期间,***共支付工程款17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在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填写说明:1.装饰质量没有问题;2.装修项目没有纠纷;3.主要因为第一、二次设计报价与现实结算总额差距太大,故拖延没能结算完毕,希望贵司双方协商一下共同解决决算内容及金额。后,红地球装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碧公司)进行该项工程的鉴定,***交纳了鉴定费34000元。2020年5月8日,苏州华碧公司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证实二楼卫生间的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有关;一楼办公室的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存在一定的关系。2020年5月9日,苏州华碧公司出具了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一楼办公区修复费用为1772.94元,一楼东北北侧第二间房屋及二楼修复费用为13288.58元,措施项目、规费、税金为2565.58元,共计17627元。
庭审中,***认可292674元的合同价格及增项31849元,共计324523元。红地球装饰公司认可***指出的安装费用4447.35元应该不计算在总额内。
一审法院认为,***与红地球装饰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红地球装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根据合同约定最后的总造价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度确定,坚持工程总造价为340680.23元,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第五、六项关于材料供应及工程变更的约定,在实际安装中发生增项,需要填写主材变更单,施工项目及施工方式变更需要双方签字确认。从现有的证据看,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及预算书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292674元,后双方又出具变更的工程增项31849元,该324523元(292674元+31849元)装修工程的造价有***的签字确认,与红地球装饰公司诉请的合同总价款相差16157.23元(340680.23元-324523元),红地球装饰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对该16157.23元增项的书面确认单,故,对于红地球装饰公司诉求的工程总造价为340680.23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认为就预算书中的项目来看客厅墙面基础处理1424.64元、客厅双层纸面石膏4692元、钢化玻璃1962元、钢化玻璃门及拉手900元墙面四个项目没有施工,12毫米多层板19200元与增项中的18厘米龙骨找平费用8280元重复,材料搬运费4447.35元、垃圾清理费2223.67元、成品保护费2223.67元、后期找补费2223.67元、安装费4447.35元,其不均应当承担。从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书的项目及红地球装饰公司当庭自认来看,客厅墙面基础处理施工费用、钢化玻璃费用以及钢化玻璃门及拉手费用为零,故,客厅墙面基础处理1424.64元、钢化玻璃1962元、钢化玻璃门及拉手900元墙面应当从工程总造价324523元中扣除,墙面12毫米多层板与增项中的18厘米龙骨找平费用经红地球当庭释明后并不存在重复,***也未提出证据证实红地球公司未施工,且该两项费用经***签字确认,不应当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客厅双层纸面石膏、材料搬运费、垃圾清理费、成品保护费、后期找补费,安装费,上述费用的项目均为***签字确认的项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述,故***应当对上述项目承担给付责任,然而在庭审中红地球装饰公司认可安装费用4447.35元其没安装,该4447.35元系红地球装饰公司自认,依法从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中324523元扣除,即合同总造价为324523元-1424.64元-1962元-900元-4447.35元=315789.01元,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为总造价的80%,最后的结算款项为315789.01元*80%=252631.21元,扣除***已支付的170000元,***应该再支付给红地球装饰公司82631.21元。因此,对于红地球装饰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综合上述情况予以部分支持。
第二,关于***是否应向红地球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红地球装饰公司称***未按期支付中期款项和尾款,要求***支付违约金30750元。红地球装饰公司在庭审中指出***未按照约定支付中期、尾期款项构成了违约,但红地球装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从在案证据来看,***分三次给红地球装饰公司打款共计170000元,结合宋正国在2017年12月20日的结算单上书写“提供的结算单签署的主要因为第一、二次没有报价与现实结算总额差距太大,故拖延没能结算完毕,希望贵司双方协商一下共同解决决算内容及金额”的声明来看,***并非不愿意支付给红地球装饰公司相关款项,而是因为结算单的报价和预算价的差距太大,且其提出希望红地球装饰公司予以协商解决的意愿,在庭审中红地球装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关于结算单的报价和预算价差距太大的声明做出了相关回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和***已经协商解决,故,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一直未达成合意,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具有不予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不能够认定***具有违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故,对于红地球装饰公司要求***支付违约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红地球装饰公司是否承担修复责任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要求红地球装饰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60000元,并向提出鉴定申请,后苏州华碧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指出涉案工程二楼中间卫生间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有关,一楼办公室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存在一定的关系。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建议修复方案费用为17627元。红地球装饰公司对于鉴定机构提出的修复方案及复函有异议,***也对该鉴定评估方案及修复方案提出异议,但是均未提出相关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要求鉴定机构人员出庭,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故苏州华碧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评估书及函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虽然红地球装饰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一张有宋正国手持红地球装饰公司条幅和其公司人员合照以及2017年12月20日宋正国在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据上签署的装饰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份完工并经宋正国验收,且对诉争工程的质量没有异议来说明涉案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并提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红地球免除保修责任。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交照片为证实竣工验收日期是2016年10月30日,但是该照片上面没有载明日期,***手持的条幅也系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条幅上面也没有标明日期,红地球装饰公司也未能提供原始载体,故无法确认双方的具体交付日期。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一份载有宋正国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三项说明的结算书用来证实双方已经结算,但就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证据来看,虽然宋正国表明质量没有问题、施工项目没有纠纷,但是就红地球装饰公司在庭审中的自认,在宋正国签字日期之前,红地球装饰公司给宋正国维修过二楼卫生间,宋正国认可当时维修好了,但是后来卫生间又出现质量问题了,该质量问题经过鉴定也系与红地球装饰公司施工有关,并且双方在合同约定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保修期间为5年。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修复,也可以申请相应减少工程款,故,红地球装饰公司需要承担维修的义务。
因鉴定意见指出一楼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存在一定的关系,一楼办公区域装修价格为1772.94元,基于双方约定的合同结算方案,酌定一楼办公区域的修复价格由红地球装饰公司承担80%的修复责任,即1772.94元*80%=1418.35元;因鉴定结论证实一楼东北北侧第二间房屋及二楼出现的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有关,修复费用为13288.58元,故红地球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13288.58元;关于措施项目、规费、税金2565.58元,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来源于二楼,故一审法院酌定由红地球装饰公司承担2300元。故,红地球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的修复费用为17006.93元(1418.35元+13288.58元+2300元)。
第四,关于***提出反诉是否符合程序问题。***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红地球装饰公司关于***反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辩论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遂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82631.21元;二、驳回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修复费用17006.93元;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负担2372.8元,由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由***负担260元。鉴定费34000元,由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00元,***负担68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工程总价款应如何认定。2、***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案涉鉴定费及维修费应如何分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引发双方之间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应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红地球装饰公司主张以2017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载明的金额340680.23元进行结算。经查,***于2017年12月20日在红地球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写明:…3.主要因为第一、二次设计报价与现实结算总额差距太大,故拖延没能结算完毕,希望贵司双方协商一下共同解决决算内容及金额。即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总价款达成一致。双方于2016年6月2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施工合同书》第一条第8款载明合同预算总价款为292674元。第六条第1款约定,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好相关变更工程费用及工期,经双方确认签订施工项目变更单,才可以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红地球装饰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变更单》载明:增加工程金额为31849元,后有***的签字确认。***亦认可292674元的合同价款及31849元的增项。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共计为32452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关于扣减项。红地球装饰公司主张不应扣减客厅墙面基础处理1424.64元、钢化玻璃1962元、钢化玻璃门及拉手900元。经查,红地球装饰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工程项目结算单》载明:客厅墙面基础处理、钢化玻璃、钢化玻璃门及拉手决算价均为“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客厅墙面基础处理、钢化玻璃、钢化玻璃门及拉手相应的预算金额应从上述324523元的总价款中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红地球装饰公司主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经查,***的父亲宋正国在红地球装饰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提交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上的声明中的第三点,表明***未及时付款的原因系因红地球装饰公司两次的报价差距太大,并非其不愿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结合***前期已支付170000元及双方签署的合同、变更单、结算单等情况,认定***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鉴定费及维修费应如何分担的问题。红地球装饰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27200元的鉴定费及17006.93元的维修费。经查,苏州华碧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出具的苏华碧[2019]技鉴字第1071号《技术鉴定报告》第五项鉴定意见载明:二楼卫生间发生渗漏,造成楼下墙体涂料脱落、壁纸发霉脱落,该质量问题与装修施工有关。苏州华碧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出具的苏华碧[2019]价评字第5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附件载明:一楼办公区修复费用为1772.94元,一楼东北北侧第二间房屋及二楼修复费用为13288.58元,措施项目、规费、税金为2565.58元,共计17627元。故,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报告酌定由红地球装饰公司承担27200元的鉴定费及17006.93元的维修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