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1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食品城文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执行人徐州市红地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2015)泉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2721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虽有一套抵押房产均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锋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