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基伟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37121号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38217863。
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基伟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辛庄辛正路**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GN24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9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基伟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小松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