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8658号
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9YJXQ。
法定代表人:吴金忠,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鲁各庄村养殖东街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1K9KF1N。
法定代表人:李梦歌,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飞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