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异9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9YJXQ。
法定代表人:吴金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术青,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鲁各庄村养殖东街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K9KF1N。
法定代表人:李梦歌,总经理。
第三人:李梦歌,女,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李梦歌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15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五十万零三百二十七元九角五分及其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3执608号。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梦歌为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追加李梦歌为被执行人。
针对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针对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李梦歌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李梦歌的财产。
另查明,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李梦歌。
本院认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股东李梦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水木添城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李梦歌的财产,故北京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梦歌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梦歌为(2021)京0113执6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单立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