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耀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4918号之二
申请人: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耀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恒弛信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迈峰硅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明光天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信宏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常熟市恒弛信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迈峰硅胶有限公司、明光天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宏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8,512.6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2021年3月24日,本院出具裁定书作出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7月2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称本院所作判决已履行完毕,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耀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常熟市恒弛信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迈峰硅胶有限公司、明光天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宏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耀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常熟市恒弛信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迈峰硅胶有限公司、明光天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宏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欢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