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9073号
原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紫芙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神宇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计2069元,由原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