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支商初字第0037号
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