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支商初字第00247号
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春兰。
被告***。
被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紫芙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乔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塑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丰盛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顾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