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906号
原告:北京富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原告北京富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富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富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珺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