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8675号
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承环路8号院23号楼10层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2359034X6。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佳美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仁路55号院5号楼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AUTT50。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美佳美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美佳美固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美佳美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美固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备安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佳美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设备安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3088.4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承接的空港国际商务中心大厦维修改造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包括原有空调旧管路系统拆除、新空调管路系统安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70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方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涉案工程已于当年投入使用。2021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认已完成工程量为523088.44元。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被告**以向工程甲方支付好处费为由要求原告方向其指定账户于2020年8月20日支付20万元。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造成原告利益受损。
美佳美固公司辩称:认可工程量确认单523088.44元,2020年10月14日我方已经支付工程款20万元,原告方也认可,在原告施工过程中,把甲方电梯给淹了,日后,我方找其他修理公司维修花费28900元,要求从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施工的工程最后没有经过审核,我方没有拿到钱,待我方领到工程款之后再给原告。我方现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40万元,即再给20万。至于与**借款事宜,他们另行主张,与本案无关。
**辩称:原告没有提供合同完整版,合同总价是一口价。20万资金是通过***倒账,是我从***私人借款,不是从公司借的,给***打借条了,是我个人的事与公司及该工程无关。空调后期让***配合,验收工作和工程修缮原告没有配合,没有签署洽商单,后续扫尾工作原告没有做,后期另找他人做的后期工程。空调漏水四楼漏水把三楼和二楼给淹了,后期维修事宜不清楚,美佳美固公司告知是34320元。空调漏水导致电梯损坏,维保单位给修的,后来开了发票28900元。结算单单价不知道从哪来的,我们是一口价,合同上没有约定单价。我不认可给甲方的好处费,是我找***借的钱。工程款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由公司支付,20万元另行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底9月初,美佳美固公司(承包人)与设备安装分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适用大包工料)》(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鉴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空港国际商务中心大厦维修改造项目。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按图纸及发包方要求,二次深化设计及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1、原有空调旧管路系统拆除。2、新空调管路系统安装。二、分包合同价款(详见明细单)。上述固定总价为包工并包括全部取费及各项税金,工程款共计约:700000元,其中税金为9%(详见价格清单附件)。本价格分包人考虑到各种不可预见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市场人工费上涨因素、天气因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及窝工等一切因素等,对上述原因,固定总价一律不再调整,不在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2、分包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3、承包人的工作。3.1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开工前3日……。三、工期。1、工期延误。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承包人施工代表确人(合同原文,此处应为认),工期相应顺延。1.2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承包人保证施工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0.5%扣分包人违约金。1.3分包人材料必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进场,并进行验收并复试合格,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四、质量与安全。1、质量检查与验收。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设计及承包人要求执行。**不到此标准由分包人进行修缮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并处罚合同款3%元及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安全施工:双方关于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为合格,**不到此标准处罚合同款3%元。分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如因分包人原因(违章操作、违章施工、非法用工等)造成了亡人或等级事故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一切善后工作及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承包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及材料安装费2、人工费3、机械费4、运输及装卸费5、检验实验费6、各种税费7、施工配合费8、材料复试费9、施工过程中的辅助材料费10、设施设备费11、队伍进京及合同的各种备案费1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停工复工、不可遇见的各种风险及所属机械进出场费等所有费用13、管理费14、利润。施工过程中,材料复试费如由承包人进行支付,则分包结算时将在最终结算价款中扣出复试费。2、工程量确认。2.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分包人在完工后3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2工程量确认:经承包人专业工长、造价员、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分包人结算付款的依据。3、合同价款的支付(没有填写)。六、竣工验收及结算。1、竣工验收。1.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_年_月_日。1.2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3份。2、结算。2.1根据合同综合总价进行结算:2.1.1重大设计变更(如变更建筑面积,改变做法及标准)依据洽商调整(治商仅以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认的正式洽商手续为准)。2.1.2本工程结算程序:工程量按阶段进行核对确认。分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分包项目质量等级验收手续,分包项目质量等级验收手续必须经承包人技术、质量人员、项目经理签字,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方可办理总结算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由分包人负责返修,直到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辅材机具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质量等级验收达标后,双方办理专业分包项目结算任务书的结算手续,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现场的签发的实际施工图纸量为准。结算书经承包人专业工长、造价员、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分包人结算付款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签认的一切凭证一律无效,均不能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质量等级验收达标后一个月内办完结算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结算手续的,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暂估价的40%,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2.1.3因承包人原因将分包人分包合同范围内部分项量另外分包时,另外分包项按占合同价的比例的98%从分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2.1.4因分包人的原因,将其承包范围内项量甩项时,甩项按分包项量占合同价的比例的120%分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2.1.5因分包人的原因,在施工中确实达不到承包人要求的施工指标,中途分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承包人清退队伍的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1.6施工中发生的洽商变更项目,由承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长签名认可后,作为合同结算增减的依据。2.1.7变更洽商小于3000元的不予记取。2.2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承包人按结算总价的5%扣留质量保修款,保修期内发生的所有质量问题一概由分包人免费维修(含工料费)。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由工程分包人凭原合同到财务处对帐,确定保修金额并签字,转成本管理处进入债务统计表,统一在年终付款,工程分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修证明,经项目经理,技术质检处签字后将余款付清。2.3项目部应监督分包人对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人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不发生拖欠……。双方另约定有其他条款。
设备安装分公司陆续在施工地点施工。
2020年10月14日,美佳美固公司向设备安装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
2021年5月26日,美佳美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总包负责人处与设备安装分公司***在分保负责人处对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单为两页,第一、二页序号1-32为新空调管路系统安装项目名称及单价、数量及价款等内容,第二页序号为1-6为拆除项目得名称、单价、数量及价款等内容,第二页序号7为因甲方限制施工时间造成的,施工安装工日增加30天,金额为36000元。另标明实际金额按照审核为准。以上已完成工程量计价398600.64元。另有治商包含:(DN50PPR外螺纹单活接球阀50个,DN40PPR外螺纹单活接球阀10个,DN40碳钢速接头36个,玻璃丝布外涂防火涂料,层数:2道),洽商价格124487.80元,标注实际金额按照审核为准。总计523088.44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较大争议:
2020年8月20日,设备安装分公司的***按照**指示向他人支付20万元,设备安装分公司认为该款是**说付20万元才能进场。**持答辩意见。
设备安装分公司起诉美佳美固公司,美佳美固公司认为与**为挂靠关系,并任命**为项目负责人,为此提供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协议)和任命书,该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管理方):美佳美固公司,乙方(施工方):**。为发挥甲方的宏观调控职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经与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就乙方纳入在甲方公司下的有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一、甲方同意乙方团队纳入在甲方公司下进行空港国际商务中心大厦维修改造项目建筑工程的经营,乙方在施工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任务自行承揽。二、施工期间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所以甲方有责任对工程负责,凡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三、合作施工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工与施工组织。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文件,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协议签订和办理工程开发,凡需由施工单位负责缴交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若因使用该印鉴对外出具财务手续或债务凭证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五、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盘进行的监督指导。对发现有违反质安操作规程施工的或发现有质安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六、乙方团队纳入甲方下经营期间,对所属施工队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管理规定和有关综合治理的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用工,依法办理所聘员工各种手续,特殊工程要持证上岗。七、甲方提取的管理费用:按工程总造价税后的3%收取;支付方式为随工程进度,按已完成的工程量及业主付款情况及时支付。本工程所产生的各项税收和行政收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八、施工期限暂定为/年,即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九、施工期间乙方按工程进度收取的建设方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转入甲方账户,待扣除管理费后其余工程款按乙方提供的付款计划及票据三天内转给乙方。十、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施工期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甲方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自动失效。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后附乙方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美佳美固公司**,**签字,签署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任命书内容为:兹任命**同志为美佳美固公司空港国际商务中心大厦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期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3月28日止(美佳美固公司代理人表示此处有笔误,应为2021年8月10日)。
美佳美固公司以此要求追加**为被告,设备安装分公司同意,本院追加**为被告。
**认为其自2020年9月在美佳美固公司缴纳社保至2022年6月,属于公司员工,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询问其工资发放情况,**表示按月现金支付。
关于空调漏水导致电梯损坏,美佳美固公司提交了2021年3月1日的清单和2021年3月15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支付维修费29200元。设备安装分公司认为美佳美固公司在2021年3月知晓因维修电梯以及具体金额,2021年5月6日项目经理***在工程量确认时并未对其扣减并说明,而确认单中洽商因甲方限制时间造成的施工日增加30日,结合隶属形式,美佳美固公司与原告在2021年5月6日确认时是基于本次施工的全部项目以及有可能的增减,未体现电梯维修或装修损坏等**项,说***美固公司与原告在2021年5月6日均不认为应扣除相关款项。
关于施工时间,设备安装分公司表示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15日,供暖期结束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6日。美佳美固公司表示2020年11月以后因为原告把电梯给淹了,不让原告干了,美佳美固公司接手施工。**表示进场时间大约是2020年10月,施工到2021年4、5月份。
关于案涉工程整体是否完工,美佳美固公司表示需要验收,原告不配合。**表示没有验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设备安装分公司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确认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美佳美固公司提交的施工协议书、任命书、付款凭证等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美佳美固公司与**之间的关系,按照美佳美固公司提交的施工协议书及任命书,该协议表明双方为就特定项目借用资质的行为,**表示其后在美佳美固公司缴纳社保,不当然否定双方之间已有的借用资质的性质。
**将其中专业分包工程以美佳美固公司的名义分包给设备安装分公司,在没有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双方的项目经理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双方没有完成最终的结算,本院参照确认单确定的金额确定美佳美固公司和**应当支付的款项。按照双方的约定,承包人按结算总价的5%扣留质量保修款,该部分没有到履行期限,本院予以扣减。
关于设备安装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经**指示向他人支付的20万元,**表示是其个人向***的借款,双方应另行解决。美佳美固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予以扣减。
美佳美固公司、**提出的空调漏水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佳美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工程款296934.02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负担152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美佳美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兴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