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645号
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福田公司北侧北京首线联合金属材料市场3号。
法定代表人:**财。
被告:北京昌业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5号院1号19层19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业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