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0号
申请人: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福田公司北侧北京首线联合金属材料市场3号。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昌业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5号院1号19层19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昌业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186.12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昌业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186.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93元,由申请人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