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610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斌,株洲市天元区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二区25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会,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代理人易瑞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付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君
书记员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