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街道办,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萍,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会,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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