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2490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会,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年,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社区推荐。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良,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系社区推荐。
原告***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键
人民陪审员      孙万荣
人民陪审员      吕晓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车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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