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2203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吕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昌,男,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民身份号码:,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沈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0319,一般授权。
被告: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1AKE578。
法定代表人:张书会。
原告***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7元(原告褚长兴已预交),减半收取8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慧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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