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456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厚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喻航
书记员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