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4567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厚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喻航
书记员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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